山西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担保成本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3-06-27 17:07
| 阅读次数 108
《关于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担保成本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 (国发 (2022 ]30号) 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 (发改法规[ 2023 ] 27号) 有关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广电局、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能源局、省文物局、省林草局、山西银保监局、省通信管理局等15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担保成本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加快推动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改革,降低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交易成本,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优化我省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一、主要内容
(一) 严格规范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行为
一是严格遵守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规定。
二是明确招标文件和合同担保约定内容。
三是建立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负面行为清单。
(二) 建立保证金收取和退还长效工作机制
四是开展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专项行动。
五是定期开展历史沉淀保证金清理工作。
六是进一步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行为。
(三)全面推广保函 (保险)替代各类保证金
七是积极推广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
八是保障投标人和招标人的选择权利。
(四)积极探索投标保证金的减免和差异化收取
九是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减免投标保证金试点。
十是开展国有企业单位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试点。
十一是鼓励招标人减免投标保证金。
(五)积极推进建立招标投标交易担保服务体系
十二是建立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信用信息公开制度。
十三是加快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服务体系。
十四是强化对招标投标活动各类主体的信用监管。
二、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降低招标投标担保成本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对保证金收取和退还的监督管理工作。全面督导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落实相关工作,通过约谈、通报等方式对违规收取、挪用、截留、无故拖延退还保证金等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和督促整改。未按规定退还保证金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降低招标投标担保成本工作的指导督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工信厅 省住建厅 省交通厅省水利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商务厅省国资委 省广电局 省审批服务管理局
省能源局 省文物局 省林草局
山西银保监局 省通信管理局
2023年4月3日